一、调节程序如何启动?
1、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;
2、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开始。
二、调节的结果有哪些?
1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
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需要由法院审查认可,并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。
2、因调解不成而结束。
包括不能达成协议、已经达成协议但调解协议违法,法院不能批准。
法院应当及时判决,不得久调不决。
三、哪些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?
1.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;
2.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;
3.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;
4.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。
四、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何处理?
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,由双方当事人、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。
五、法院调解的效力?
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就具有法律效力,其效力与判决相同。
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,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,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:
1、诉讼结束,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。
2、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,当事人不得上诉。
3、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,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。
4、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,具有强制执行力。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,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